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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培养

南京农业大学会计硕士(MPAcc)学位授予学术标准

信息来源: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: 2019-09-28 浏览次数:

一、 资格审查

会计硕士(MPAcc)学位的申请资格由MPAcc教育中心进行审查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学位申请资格:

1 .未修满规定学分

2 .有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行为

3 .在校期间受到“记过”及以上处分

4 .因其他原因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

二、 时间要求

MPAcc学位申请人应在取得学籍内5年内申请学位,在学分修满和论文答辩完成合格后2年半内进行申请。逾期不再受理。

三、学位课程的考试与学分要求

1.MPAcc研究生所修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,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,课程考试如在60分以下,该门课程不及格。可在下一学年的本门课程考试时申请补考一次。

2.MPAcc学位申请人应完成要求的40个学分的课程学习与考试。

四、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

1.完成所需学位课程,并达到学分要求。

2.完成硕士学位论文。

五、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

1.申请人应提前60天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,具体通知见南京农业大学MPAcc教育中心网站。

2.导师应在15天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审核,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,提出论文是否达到MPAcc专业学术水平以及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答辩的意见。

3. MPAcc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,由MPAcc学科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。

六、 学位论文的评阅

1.学位论文评阅人

(1) 被抽中参加盲审的MPAcc学位论文,其评阅人由研究生院确定;其他论文,其评阅人由学院确定。

(2)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认真负责,并在该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。

(3) 学位论文评阅组至少包括2位及以上与该学科有关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,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。

七、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处理

 

八 、学位论文的答辩

1.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

(1)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负责组织。

(2)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数至少为4人,包括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硕士生导师2人,校外或院外专家一般至少1人,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多数,原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占少数。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。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。

(3)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,由学院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。

2.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

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,实事求是,严肃认真,公平合理,并发扬学术民主,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。

(1)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。答辩应针对学位论文本身提问,学位申请人则应予以答辩。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知识等也可进行提问,以检查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。

(2)负责审核学位论文,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,提出学术评语,评定学位论文,作出答辩决议。

3.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

(1)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决议,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通过,该论文方可通过,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,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
(2)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。

(3)对于通过答辩的论文,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提出学术评语,评定论文等级,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三等。

(4)对于未通过答辩的论文,答辩委员会应给出修改意见,并且就是否建议在3个月、六个月及1年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进行表决。

九、学位的审定

1.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的授予进行审核,审核内容为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情况,课程学习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,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等作出决议。

2.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审核会议在每年6月初召开。出席会议委员至少达到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方可进行。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,最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,方为有效。

3.学位审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
十、学位的授予和撤销

1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授予硕士学位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布,公示期为半个月。对无异议者,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,同时将文件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;对有异议者,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。

2.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,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规定者,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,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,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议。

3.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,如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或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,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“不合格”者,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,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是否撤销所授学位,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并申请学位一次。

4.授予硕士学位的生效期,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为准。